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练就火眼金睛 谨防套路贷
2018年12月18日 阅读1695次

   近日,为增强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,谨防误入网络贷款陷阱,集团公司开展了“网络风险评估知识”专题讲座,并诚邀宝应县人民法院相艳妮法官进行了“套路贷”方面的法律培训。


   相艳妮法官从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》,讲解了民间借贷、高利贷与“套路贷”等新型诈骗犯罪的区别,并围绕“套路贷制造民间借贷假象”、“制造银行流水痕迹”、“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”、“恶意垒高借款金额”、“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”五个基本特征,结合大量的案例告诉大家如何识别和防范套路贷陷阱,通过深入浅出的讲解使大家明白了套路贷的社会危害性,增强了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。


 

何为“套路贷”?有何危害?如何甄别?如何防范?

“套路贷”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,通过“虚增债务”“制造资金走账流水”“肆意认定违约”“转单平账”“虚假诉讼”等手段,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。


“套路贷”有以下基本特征:

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。被告人对外以“小额贷款公司”名义招揽生意,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,制造民间借贷假象,并以“违约金”、“保证金”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“虚高借款合同”“阴阳合同”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。

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,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。

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,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“虚高借款”。

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。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,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“小额贷款公司”或个人,或者“扮演”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“虚高借款合同”予以“平账”,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。

五是软硬兼施“索债”,或者提起虚假诉讼,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。

那么套路贷与高利贷有那些区别呢?

(1)行为目的不同。“套路贷”的“借款”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。高利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超高额利息。

(2)行为手段不同。高利贷还款额“高”是利息高导致的,借款人对此是明知的;“套路贷”还款额高是虚增的,借款人借款时并不认为要还这部分金额,是被蒙骗的。

3)侵犯客体不同。高利贷破坏的是金融管理秩序,“套路贷”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,更侵害被害人财产权、人身权,危害公共秩序,甚至妨害司法公正。

4)法律后果不同。高利贷有意思自治的因素,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。“套路贷”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,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。

“套路贷”一般有如下套路:

第一,抛撒诱饵、寻找目标。小额贷款公司或某些人士通过网上发帖、微信平台、群发短信、散发广告、中介介绍、定向拨打电话等方式,以“无抵押贷款”“低息贷款”“快速放款”等降低放款门槛的字眼吸引借款人。  

第二,签订合同、固定证据。寻找非常规渠道借款的人,一般都很需要这笔钱。再加上大多不明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模式,多会听从相关人的要求,渐渐就落入套中。对有房产的借款人,一般会将其房子“网签”。对没有任何抵押物的大学生,常常会索要其裸照,即一度盛行的“裸贷”。

第三,制造逾期,认定违约。有办案人员讲,“套路贷根本不需要你还钱,也根本没想让还钱,就算你一直还着,他也能找到让你违约的方法,你永远跑不了。”还款逾期后,让违约金翻倍激增。

第四,转单平账,垒高金额。“平账”已进入收网阶段。对有抵押物的,有房子的,因为之前已经“网签”,或者强迫交易,或者通过诉讼取得所有权,或者逼迫签长期租约,低价收房,高价转租。有车的,把车开走。对无抵押物的,介绍其他假冒的“小额贷款公司”或个人,或者“扮演”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“虚高借款合同”予以“平账”,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。如此数次重复,利滚利,借款金额可能高到超出一般人的想象。

第五,软硬兼施,恶意讨债。借款人不还钱,各种催收手段就上场了。有软暴力,游走于灰色地带的滋扰、哄闹、纠缠、聚众造势,每天跟着你上班、逛街,陪你回家,一不偷、二不抢,就是盯着你,一旦报警,就强调这是民间借贷纠纷,警方不能随意介入。

“套路贷”有哪些危害呢?

一是组织性高。“套路贷”多是团伙犯罪,犯罪团伙组织性明显,人员分工细致,配合度高。在主犯的统筹指使下,团伙中有负责拉业务的人员;有负责“空放”贷款、收取现金的人员;有与借款人商谈、签订合同的人员;有管理账目和借贷合同的人员;有使用暴力或“软暴力”讨债的人员;有提起、参加虚假诉讼的人员。团伙成员分工明确,互相协作,被害人往往入套而不自知。

二是欺骗性深。“套路贷”的被害群体或者经济收入有限,缺乏社会经验;或者个人征信不良,急于资金周转;或者风险意识薄弱,法律意识缺乏。  

三是剥夺性强。“套路贷”犯罪团伙对陷入他们圈套的借款人极尽敲骨吸髓和敲诈勒索之能事,通过借新还旧层层加码,软硬兼施频频滋扰,让借款人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,后果严重。

四是危害性大。“套路贷”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乃至人身权利,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、治安秩序,损害司法公信力。其中掺杂的暴力、威胁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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